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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磁兼容EMC

2014年2月26日關于統一成員國有關電磁兼容性(重鑄)法律的2014/30/EU指令(簡稱為“EMC指令”),EMC指令的主要目標是保證設備的自由移動并在社區內創建可接受的電磁環境;因此,目標是規范與EMC有關的設備的兼容性,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已經制定了相關規定,以便:
1.設備(設備和固定設備)在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時,需要符合EMC指令的要求;
2.固定設施需要采用良好的工程實踐,如果不遵守規定,成員國主管當局有可能采取措施。

二、電磁兼容指令EMC
EMC指令2014/30/EU(之前:2004/108/EC),產生一定水平的電磁(EMC)干擾或具有抗干擾能力的設備必須帶有CE標志EMC,為了在EMC設備上粘貼CE標志,低壓指令和RoHS指令通常適用。
三、CE標志電子設備
電磁兼容性(EMC)是指設備在其電磁環境中工作而不會對該環境中的其他設備造成電磁干擾的能力,它涉及電子設備和固定安裝(例如,計算機,生產線)。
通過在電子設備上粘貼CE標志,制造商或進口商確保產品符合EMC2014/30/EU的安全要求,帶有CE標志的電子設備可以在歐洲經濟區(EEA)內自由交易。
四、哪些產品未被EMC指令2014/30/EU涵蓋:
1.關于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的指令1999/5/EC所涵蓋的設備;
2.法規(EC)No1592/2002中提到的航空產品,零件和器具;
3.無線電業余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符合國際電信聯盟(ITU)通過的“無線電規則”的意義;
4.設備,就其本質而言,不能產生超過允許無線電和電信設備及其他設備按預期運行的水平的電磁輻射;
5.這種設備,就其本質而言,在電磁干擾的存在下運行時不會發生不可接受的降級,通常是由于其預期用途。
五、如何遵守EMC指令2014/30/EU:
設備的合格評定程序已簡化為單一程序,第三方沒有強制參與,但制造商可以選擇將其技術文檔提交給認證機構進行評估。
EMC評估可以采用三種方法:
1.EMC協調標準的應用;
2.EMC評估,未采用統一標準,制造商采用自己的方法;
3.混合評估,結合前兩種方法。例如,可以使用協調標準來涵蓋排放現象和針對免疫方面的詳細技術EMC評估。